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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證佐理員、提存佐理員、登記佐理員,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