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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 4 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