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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 17 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