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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 2 條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