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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 14 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