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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依本規則之審查認為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發給審查證明書,但依第十二
條審查者,須經第二次審查及格後始得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