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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有關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監獄各學科之專門著作。
前項第二款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
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並於
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他
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