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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之
:
一 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
二 司法官審查合格證書。
三 曾任推事、檢察官之任職證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