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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職經銓敘機關審定有案之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如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
第三項之規定,得在所任職務列等原官等範圍內改敘,其生效日期依下列
之規定:
一、本條例修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資格者,自本
條例修正施行之日生效。
二、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具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資格者,於具
有資格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自具有資格之日生效;未於規定其限
內申請,均自申請之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