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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
同一單位內同一職稱,所任工作項目、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各職務,得由人事單位統一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並分別載明每一職務之編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