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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如遇升降、轉調及去職等動態,應報
銓敘部登記;其因升職而適用之資格條款有變更時,應另送任用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