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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二等職員,應於擬任前由各總行、局、庫填具資歷表,檢附有關證件
,送銓敘部審查;三、四等職員,由各該總行、局、庫審查後,每月彙報
銓敘部核定。
前項資歷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