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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
列規定審定資格:
一、業務長、技術長比照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比照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比照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比照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比照委任第一至第二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