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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24 條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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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