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2/28 00: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定之。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