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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與命令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與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