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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