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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 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關
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應
行退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