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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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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