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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七、紀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與決定。
九、討論事項與決議。
十、臨時動議與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