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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議訴願事件,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出席委員就前項審議結果,堅持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理由,列入紀錄,
以備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