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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紀錄備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