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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關、法制、為
民服務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