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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