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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前項委員均為兼任,其由專家學者擔任者任期為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