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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規則檢覈合格者或在本規則施行前檢覈合格者,如經查明有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檢覈合格
資格,並吊銷其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