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1: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職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申請檢覈時投票日期已經公
告者,各該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算至選舉投票日前一日為準;投票日期
未經公告者,以算至檢覈文件收到前一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