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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單位編制內實缺,並在訓練單位支領與其考試及格正式
任用人員等級相當薪給之津貼及一切待遇。但不予考成。
現職人員在受訓期間,如原經敘定薪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薪級時,仍准
支原敘薪級,並依規定以其現職辦理考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