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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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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持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曾在丁種以上漁船服務六個月
,或經漁業主管機關專業訓練三個月領有結業證書,申請本檢覈者,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甲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一級漁航員。
二、持有甲種大副或乙種船長證書者,申請二級漁航員。
三、持有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證書之一者,申請三
級漁航員。
四、持有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
、副駕駛證書之一者,申請四級漁航員。
五、持有甲種輸機長證書者,申請一級輪機員。
六、持有甲種大管輪或乙種輪機長證書者,申請二級輪機員。
七、持有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證書之一者,申請三級輪
機員。
八、持有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證書之一者,申請四
級輪機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