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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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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漁船船員檢覈 (以下簡稱本檢覈) 分左列各類級:
一、漁航員:分一、二、三、四級:
二、輸機員:分一、二、三、四級。
三、電信員:
(一) 報務員。
(二) 話務員:分一、二級。
四、技術員:
(一) 冷凍長。
(二) 製造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