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21:3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檢覈,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文件,如以華僑身分申請檢覈者,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
使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