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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各系 (組) 、科畢業,並
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檢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