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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藥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藥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