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2: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法規抄本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及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