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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會計師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銓敘合格任審
通知書,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並須附繳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餘均
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如係相當系、科、組畢業者,
另須附繳在學成績單、學分證明。
前項任審文件,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
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任官令、任職令及國
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