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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訓練期間一年六個月,分基礎醫學訓練與臨床診療訓練,基礎醫學訓練
各科目成績均須及格,始得予以臨床診療訓練。
基礎醫學訓練期間八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臨床診療訓練期間十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基礎醫學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基礎醫學訓練課程表.DOC
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臨床診療訓練課程表.PDF
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臨床診療訓練課程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