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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初次報考者,應繳驗一次游畢一百公尺之游泳能力合格證明書。
游泳能力之測驗,由公私立游泳池管理單位或設有游泳池之學校辦理,並
出具前項合格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