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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領有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二年以上,在服務期間,
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考選部查證屬實並認可者,得應原等級考試,其考
試科目依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五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