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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建築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
學校三年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六年
。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五、領有外國政府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