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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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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律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與中
華民國學制相當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
以上畢業,而在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
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
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律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