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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左: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
三、醫師、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
四、護士、助產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
五、中醫師。
六、獸醫師、獸醫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