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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助產學校,或產科講習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助產學校修習產科二年以上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