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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或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
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