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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查醫師核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
所貼照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詳實記載,並於檢
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再簽名蓋章及蓋所屬之醫療
機構印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