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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應考資格,依其現支薪額規定如左:
一、現支薪額在四七五元以上者,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支薪額在二四五元至四五○元者,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試。
三、現支薪額在九○元至二三○元者,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前項現支薪額,係指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支之本
薪,年功薪不予計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