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9: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錄取人員在訓練及學習期間,應遵守訓練及學習機關有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