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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實習期滿,由用人機關填具實習期滿成績考核表 (如附表) ,報請分發機
關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
並正式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