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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按錄取分發區,依考試類科依序分發各用人
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區以外之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