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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一
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
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實地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