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5: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臺灣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薪
俸及一切待遇之津貼。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支給津
貼,丙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各從其規
定比照相當等級支給津貼,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配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
,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
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
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